为了确保证券市场公平有序,以及所有市场人士均能够同时获悉相同的资料,发行人需要通过发表年报、中期报告及业绩初步公告以披露财务资料。
根据《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3.46条,发行人需要在股东周年大会召开日期至少二十一天前,有关财政年度结束后(无论如何不得超过)四个月内发表其年度报告,包括年度账目及核数师报告。发行人亦需要依照上市规则第13.48条所示,就每个会计年度的首六个月发表中期报告。中期报告须在该六个月期间结束后的3个月内完成。
另外,上市规则第13.49列明,发行人需就联交所要求分别于三个月及两个月内就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发表业绩的初步公告。
根据上市规则第13.50条,若发行人未能如期发表定期的财务资料,联交所一般会要求该发行人的证券停牌,直至发行人按照《上市规则》第2.07C条的规定发表了公告公布所规定的财务资料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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