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交所於2023年6月就擴大無紙化上市機制及其他《上市規則》修訂刊發諮詢總結。其中包括減少須向聯交所呈交的文件數量及強制規定以電子方式提交檔,以及發行人須在適用法律及法規容許的範圍內,透過電子方式發布公司通訊。相關修訂自2023年12月31日起生效。
《上市規則》經修訂後及在法律及法規容許的範圍內,發行人必須以電子方式向股東發送公司通訊,並可在得到股東的默示同意的情況下,毋須尋求個別股東同意。
換言之,自2024年起,現時以印刷本形式發佈公司通訊的發行人必須轉為以電子方式發佈。發行人可在法律及法規容許的範圍內憑藉視為同意(例如於開曼群島、百慕達、中國或新加坡註冊成立的發行人)或取得股東對於以電子方式收取公司通訊的明確或視為同意(例如香港)。
發行人只在股東要求時才向該股東發出公司通訊的印刷本,並必須將股東若擬要求發行人發出印刷本時的相關安排於其網站上披露。
發行人於採納任何有關發佈公司通訊的新安排(例如從印發紙本轉為以電子方式發佈,又或就電子方式發佈改用另一種同意機制)前,應個別及按股東選擇的方式(電子或印刷本)向其發出一次性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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