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聯交所」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0.05条,在符合《股份购回守则》条文的规定下,每间上市公司可购回其股份。任何违反《股份购回守则》规定的行为,将被视为违反《上市规则》,本交易所可全权决定采取其认为适当的行动,以惩处有关违反的行为。
根据上市规则第10.06条,上市公司须事先向其股东寄发一份「说明函件」(同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股东通过普通决议批准其董事进行股份购回。「说明函件」内须载有所有所需的资料,以供股东参阅,使他们在投票赞成或反对该普通决议时,能作出明智的决定。
依照上市规则第13.25A及13.31条,上市公司须于购回其股份后尽快通知香港聯交所,上市公司须于购回股份后的下一个营业日开市前30 分钟呈交翌日披露报表 。
根据上市规则附录16第10段,上市公司须于年度报告内披露其于有关会计年度内任何购回股份之详情(包括购回该等证券所支付的价格总额),或作适当的否定声明。上市规则附录16第41段亦要求上市公司于中期报告内披露其于有关在中期报告涵盖期间内任何购回股份之详情。
邦盟汇骏秘书顾问有限公司为各地私人公司及上市公司提供专业服务。欲知更多关于股份购回的数据及文件准备,请联络:
张静雯女士
电话: (852) 2593 9661
|
何咏欣女士 ACIS, ACS(PE)
电话: (852) 2593 9610 或
(86) 155 4677 8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