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条例》有关新查册安排的相关条文,公司注册处备存的公司登记册(下称「公司登记册」)会以董事的通讯地址代替通常住址,以及以董事、公司秘书及其他相关人士(例如清盘人及临时清盘人)的部分身分识别号码代替完整号码,让公众查阅。通常住址及完整身分识别号码(下称「受保护数据 」)只可由「指明人士」透过申请取得。同样,由公司备存的登记册上,公司可以收起受保护数据不予公众查阅。
新查册安排分三个阶段实施。有关的分阶段落实详情如下:
(a) 第一阶段
于2021年8月23日开始,公司就其所备存的董事登记册及公司秘书登记册上董事的通常住址及董事和公司秘书的完整身分识别号码,可选择不再提供予公众查阅。在此情况下,公司须在其登记册上提供董事的通讯地址,以及董事和公司秘书的部分身分识别号码,让公众查阅;
(b) 第二阶段
于2022年10月24日开始,公司登记册中董事索引所载的受保护数据,将以通讯地址及部分身分识别号码代替让公众查阅。在这阶段开始后向公司注册处登记的文件中所载的受保护数据,将不再提供予公众查阅。只有「指明人士」可向公司注册处提出取览董事等人的受保护资料。
同时,公司的董事登记册须载有其属自然人的董事或备任董事(下称「指明董事」)的通讯地址,而该地址不得是邮政信箱号码。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地址,须视为该公司的某指明董事的通讯地址,否则该公司须于第二阶段实施后起计15日内就该指明董事的通讯地址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通知;及
(c) 第三阶段
于2023年12月27日开始,数据当事人可向公司注册处申请不提供之前已在公司注册处登记的文件所载的受保护数据,并以其通讯地址及部分身分识别号码代替让公众查阅。只有「指明人士」可向公司注册处提出取览董事等人的不提供的数据。
以上信息取自公司注册处网站。
我们的服务:
1. 更新由公司备存的董事登记册及秘书登记册予公众查阅
2. 为指明董事提供通讯地址
3. 为并非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地址作为通讯地址的指明董事辨理及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通知
4. 向公司注册处申请不提供之前已登记的文件所载的受保护数据予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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