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欧洲联盟(欧盟)理事会通过了关于企业税行为准则的决议,旨在抵消全球零税额及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于2017年12月3日,欧盟提出税务「不合作」司法管辖区名单,俗称 「欧盟黑名单」。该名单每年至少审阅一次。
立法
经行为准则小组(小组)评估后,每个非欧盟的司法管辖区均需要解决小组对于「经济实质」的顾虑。部份政府,如百慕达丶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已通过立法,要求从事「相关活动」的法律实体在该司法管辖区内拥有「经济实质」,经济实质包括拥有足够的雇员及处所进行企业管理以及某些归档要求。如该企业没有进行相关活动,则无需采取任何行动。
控股公司
无论是上市公司或私营公司,只要是「纯控股公司」(于其他公司只有资本参与并且只赚取股息及资本收益),均可通过聘请其注册代理人并在司法管辖区内维持注册办事处满足简化经济实质规定。
税务居住地
如果进行了相关活动的企业在整个报告期内属于欧盟黑名单以外的司法管辖区的税务居民,则该企业在该报告期内并不需要满足经济实质规定。企业将被要求报告他们的税务居住地,并须提供税务居民证明。
如企业于某司法管辖区经营重大业务,并企图于另一个司法管辖区享受零税额或税收优惠政策时,该企业须:
1. 确保相关活动最重要的部分在该司法管辖区内进行,或
2. 中止或修改该活动,使其不再属于相关活动的范围,或
3. 证明其为欧盟黑名单以外的司法管辖区的税务居民。
有关经济实质法的具体规定仍在草拟中,有待个别司法管辖区进一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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