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下称《修订条例》)已于2018年2月2日刊登于宪报,并于2018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
经修订的《公司条例》(第622章) 规定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须取得和保存实益拥有权的最新数据,以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供执法人员查阅。
公司的主要责任
- 在其注册办事处或某订明地方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 采取合理步骤,识别重要控制人
- 向重要控制人及其他人士发出通知和取得该人的所需详情
- 把重要控制人的所需详情记入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 确保重要控制人登记册载有最新的所需详情
- 委任指定代表,以就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记册有关事宜向执法人员提供协助
- 让执法人员查阅登记册和取得副本
凡未有履行上述责任,即属刑事罪行。有关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可各被处第4级罚款(即25,000元)。如情况适用,另每日各被处罚款700元。
须登记的内容
登记册须载有:
- 公司每名重要控制人的所需详情
- 公司每名重要控制人须登记更改的详情
- 指定代表的姓名或名称及联络数据
- 根据《公司条例》新订附表5C须注明的所有额外事项。以没有重要控制人的公司为例,该公司须在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内注明,“本公司知道,或有合理因由相信,本公司没有重要控制人”。
须登记人士
须登记人士是指对公司有重大控制权的自然人或属法律实体的公司股东。任何人士如符合下述5个条件中的1个或以上条件,即对公司有重大控制权:
-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如该公司没有股本,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分摊该公司25%以上的资本或分享该公司25%以上的利润的权利
-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以上的表决权
-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委任或罢免该公司董事局的过半数董事的权利
- 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该公司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
- 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某信托或商号的活动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而该信托或商号并不是法人,但该信托的受托人或商号的成员,就该公司而言符合首4个条件中的任何1个条件
指定代表
《修订条例》规定公司须指定最少一名人士为该公司的代表,以提供与该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记册有关的协助予执法人。公司的指定代表须由以下任何一类人士担任:
- 该公司的成员、董事或雇员,而且必须是居于香港的自然人
-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 (下称“《打击洗钱条例》”)所界定的会计专业人士、法律专业人士或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
发出通知
- 如某公司知道或有合理因由相信,某人是该公司的重要控制人,该公司须在知道或相信此事(以较先发生者为准)后7日内,向该人发出通知。
- 如某公司知道或有合理因由相信,某特定的人知道另一人是该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及该人的身分,该公司须在知道或相信此事(以较先发生者为准)后7日内,向该特定的人发出通知。
在以下情况下,公司无须发出上文所述的通知:
- 重要控制人是须登记人士,而该公司已获告知该人是公司重要控制人,以及该人的所有所需详情已由该人或在该人知悉的情况下向该公司提供。
- 重要控制人是须登记法律实体,而该公司已获告知该实体是公司重要控制人,以及该实体的所有所需详情已提供予该公司。
通知的收件人的责任
未有在通知的日期起计1个月内遵从通知所载的任何规定,即属刑事罪行。通知的收件人及每名有关连人士 (如有的话),可各处第4级罚款(即25,000元)。
关于虚假陈述的罪行
任何人如在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中,明知或罔顾实情地作出一项在任何要项上具误导性、虚假或具欺骗性的陈述;或(b)任何人如在对公司的通知作出的回复中,明知或罔顾实情地作出一项在要项上具误导性、虚假或具欺骗性的陈述,或提供任何在要项上具误导性、虚假或具欺骗性的资料,该人即属犯罪:
- 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300 ,000元及监禁2年;或
- 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即100,000元)及监禁6个月。
敝司可为客户提供下列服务 :
项目 |
服务内容 |
1) |
准备董事会决议书,以订定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地点及委任公司的指定代表 |
2) |
检视由 贵司提供的股东及重要控制人的相关文件,及准备通知书给相关人士 |
3) |
编制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
4) |
安排会计专业人士/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担任指定代表 |
如需要协助, 欢迎随时致电(852) 2593 9662或电邮至jalam@bmintelligence.com与林小姐联络。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