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注册处于2018年1月25日,发布了2018年度第1号及第2号对外通告,宣布将于2018年3月1日起实施: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新发牌制度,以及公司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两项新规定。
一、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新发牌制度
在新发牌制度下,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须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申请牌照,并须符合「适当人选」准则,方可在香港经营提供信托或公司服务的业务。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须遵从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附表2所载有关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的法定规定。
任何人如在香港无牌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被处罚款100,000元及监禁六个月。
1. 什么是信托或公司服务?
信托或公司服务是指任何人以业务形式在香港向其他人提供以下一项或者多于一项的服务。
- 成立法团或其他法人;
- 担任或安排另一人担任法团的董事或秘书/合伙的合伙人或就其他法人而言,一个相类似的位置或职位;
- 提供注册办事处、营业地址、通讯或行政地址;
- 担任或安排另一人担任:明示信托;或某人的代名股东,但如该人为法团并且其证券是在认可证券市场上市者,则不包括该人。
2. 发牌规定下哪些人士可以获得豁免?
- 认可机构(按照《银行业条例》(第155章)所界定的涵义)
- 持牌法团(按照《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所界定的涵义)
- 会计专业人士(《专业会计师条例》(第50章)所界定 / 根据该条例注册的会计师、执业会计师、会计师执业法团或执业会计师事务所)
- 法律专业人士(《法律执业者条例》(第159章)所界定的律师或外地律师)
3. 受影响主要群体有哪些?
基于信托或公司服务的解释,主要受影响的群体为公司商务服务提供者,例如秘书公司、以个人或公司名义担任代名董事、股东、合伙人或明示信托人士等。
二、实施《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下称《修订条例》)公司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修订条例》订定有关香港成立的公司必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新规定,以提升法团实益拥有权的透明度。
1. 在香港成立的公司应如何遵循此规定?
- 公司须取得和保存实益拥有权的最新数据,以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下称「登记册」),供执法人员查阅。
- 该登记册须载有其重要控制人的详情。登记册须备存于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在香港的指明地方。
- 公司须指定一名代表担任联络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与登记册有关的资料和协助。
- 如公司没有遵从规定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该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可在定罪后各被处罚款最高25,000元,及另每日各被处罚款700元。
- 提交表格NR2「登记册及公司纪录备存地点通知书」,以供申报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地点。(登记册备存在公司的注册办事处的以及已提交过表格NAR2但无更改的除外)
2. 如何界定对公司有重大控制权?
任何人士如符合下述5个条件中的1个或以上条件,即对公司有重大控制权:
-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如该公司没有股本,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分摊该公司25%以上的资本或分享该公司25%以上的利润的权利;
-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以上的表决权;
-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委任或罢免该公司董事局的过半数董事的权利;
- 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该公司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
- 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某信托或商号的活动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而该信托或商号并不是法人,但该信托的受托人或商号的成员,就该公司而言符合首4个条件中的任何1个条件。
3. 哪些公司可以获得豁免?
- 凡有股份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均获豁免遵守上述规定。
*更多详情可浏览香港公司注册处网站:www.cr.gov.hk。
以上两项规定体现香港为履行国际责任,而不断提升尽职调查要求及透明度所作出的努力。为协助各人士以及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遵守该等规定,我司将为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牌照申请、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制备及提交注册处备案等方面,提供鼎力支持,欢迎广大客户垂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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