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税务局每年4月份向企业发出利得税报税表通知书,并规定企业须于1 个月内填交利得税报税表以申报其应评税利润。在评税基期内的总入息不超过港币$2,000,000的「小型法团」无须同时提交经审核及签署证实的财务报表,但仍须在利得税报税表内填写核数师是否发出否定意见、核数师名称及核数师报告书的签署日期。税务局在需要时会向企业索取相关经审核财务报表。
应评税利润是指由香港所经营的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依照《税务条例》的规定所计算其在评税基期内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纯利(售卖资本资产所获利润除外) 。申报无须课税的海外利润,须连同所持理由递交;如有需要,亦须提供支持这些理由的证明。
《税务条例》规定对犯有不遵照通知书的规定填交报税表或填报不确资料而无合理辩解的人士施以重罚。逃税是一项刑事罪行,最高刑罚是罚款$50,000,另加相等于少收税款三倍的罚款及可判处监禁3年。
此外,《公司条例》规定每间私人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的董事均须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9个月内(任何其他公司:6个月)举行一次周年大会,以将该年度的经审核财务报表提交公司省览。如公司借书面决议代替举行周年成员大会,经审核财务报表的文本须向每名成员提供。如公司违反有关规定,该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均属犯罪,可各处第5级罚款,即HK$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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