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聯交所」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0.05條,在符合《股份購回守則》條文的規定下,每間上市公司可購回其股份。任何違反《股份購回守則》規定的行為,將被視為違反《上市規則》,本交易所可全權決定採取其認為適當的行動,以懲處有關違反的行為。
根據上市規則第10.06條,上市公司須事先向其股東寄發一份「說明函件」(同時發出召開股東大會通知),以股東通過普通決議批准其董事進行股份購回。「說明函件」內須載有所有所需的資料,以供股東參閱,使他們在投票贊成或反對該普通決議時,能作出明智的決定。
依照上市規則第13.25A及13.31條,上市公司須於購回其股份後盡快通知香港聯交所,上市公司須於購回股份後的下一個營業日開市前30 分鐘呈交翌日披露報表 。
根據上市規則附錄16第10段,上市公司須於年度報告內披露其於有關會計年度內任何購回股份之詳情(包括購回該等證券所支付的價格總額),或作適當的否定聲明。上市規則附錄16第41段亦要求上市公司於中期報告內披露其於有關在中期報告涵蓋期間內任何購回股份之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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